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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8月3日公告,嘉義縣轄內飲料店自112年12月1日起,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。 環保局說明,法令所稱「飲料店」定義係指從事茶、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,如茶飲店、咖啡店、冷熱飲店及攤商(舖、販)均屬之,而「塑膠一次用飲料杯」定義包括生物可分解塑膠PLA及保麗龍杯等,限用後如有違反,將可依《廢棄物清理法》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。環保局長張輝川說,嘉義縣目前列管飲料店多達300家,推估全面禁用後,本縣每年可減少2047萬個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排出,大約減少512公噸CO2排放量;提醒飲料店務必於限制使用前盤點庫存與備貨替代材質,汰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,配合限塑政策做環保。環保局說明,針對中央限用政策,環保局已於6、7月邀集轄內飲料店業者召開說明,在限用期限前將持續宣導,並已進行輔導30家飲料店業者加入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,(業者名單查詢 https://reurl.cc/Rz58nZ ),邀請大家一起使用循環杯,養成自備、重複及少用的習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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